【以案說法】流浪貓抓傷顧客,責任由誰承擔?

居民黎女士到糧油鋪買菜,卻被店鋪收留的流浪貓抓傷,索賠未果後將店鋪及其經營者訴至法院。近日,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審結該起健康權糾紛,判決糧油鋪賠償黎女士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458.85元。

今年6月,黎女士用牽引繩牽著自家的寵物狗到某糧油鋪買菜,準備到櫃檯稱重結賬時,在櫃檯前方的一隻貓突然轉身向寵物狗撲過去。黎女士見狀急忙把手中的牽引繩往上提,以免寵物狗被攻擊,自己卻被貓撲到,腳趾被貓劃破流血。隨後,黎女士到醫院進行治療,並注射狂犬疫苗。

庭審中,糧油鋪經營者蔡先生辯稱,案涉貓是流浪貓,經常到店鋪找食物,自己只是偶爾餵食,而且當天是因為黎女士把寵物狗帶進糧油鋪,流浪貓追逐寵物狗才會導致黎女士受傷。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雖然蔡先生稱案涉貓為流浪貓,但其既然餵食流浪貓,在餵食期間則成為流浪貓的管理人,應當對貓進行管理和約束。事發時,蔡先生既沒有拴住案涉貓,也沒有采取其他控制其活動範圍、避免傷人的措施,任由其在店鋪裡自由活動,給顧客構成安全隱患。

另一方面,糧油鋪門口並未設置明顯的禁止犬隻進入的標識,也沒有標註其店內有貓,以提醒顧客注意。黎女士在店內使用牽引繩,將寵物狗控制在其身邊,未對公眾安全造成危害,且從現場監控視頻來看,該寵物狗不存在攻擊、挑釁行為,是貓在主動攻擊寵物狗的過程中劃傷黎女士的腳趾,因此,糧油鋪作為案涉貓的管理人,應對貓致人受傷的後果承擔侵權責任。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