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欄語 ★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強民法典學習宣傳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好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擴大民事行政檢察的社會知曉度和影響力,按照全國第二個“民法典宣傳月”活動要求,現開設“案說民法典”專欄,由重慶民事行政檢察官講述辦案故事,廣泛開展民法典普法工作,著力培育全社會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環境。

案情簡介
“平時工作忙,很少有時間管教孩子,加上暑期時間自由,誰知這孩子玩起了網遊,竟然花了三萬多元錢,不知道這個錢能不能要回來?”小李的父親李某某焦急地說到。
2021年7月,李某某夫婦因忙於工作,為了不讓即將升入九年級的小李暑假虛度,給小李買了平板電腦用於暑期補課、學習。小李用父親李某某的身份證號碼及手機號碼註冊了某科技公司開發的網絡遊戲賬戶,該款網絡遊戲,用戶可通過遊戲管理平臺進行遊戲下載、獲取遊戲推薦信息和其他信息、與其他用戶進行互動等。2021年7月以來,小李通過花唄、信用卡、餘額寶等付款方式分七次向該科技公司共支付三萬餘元,用於購買會員服務和向該賬戶充值。
幾個月後,李某某突然接到銀行寄來的信用卡對賬單,竟然有三萬餘元欠款。此前小李學校的一些工作需要登記家長信息,因此孩子知曉了父母的身份證號碼,另外小李平日裡也會用他們的手機去小賣部買東西,所以手機的支付密碼也已經家庭共享了。“他每次充值遊戲後都會刪去手機上的扣費短信,所以我們一直都不知道他在遊戲上的花費,之前一直以為他都是在做暑假作業。”李某某仔細核對後發現,款項均通過其支付寶賬戶流向某科技公司,這時小李才向父親李某某承認用其身份證號碼及手機號碼註冊了遊戲賬號並充值購買裝備、皮膚,金額累計達到三萬餘元。
檢察官說法
那麼,法律是否支持其要求返還小李充值的三萬元錢呢?這涉及《民法典》關於未成年人民事行為能力及民事行為效力相關規定。
經瞭解,“案發”時小李剛滿14歲,根據《民法典》第十七條規定,小李屬於未成年人。那麼,小李的充值行為是否有效?根據《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近年來,未成年人充值遊戲、直播平臺等糾紛頻發,對其行為的有效性需要結合未成年人的實際年齡和充值金額進行個案分析。如果未成年人對遊戲、直播平臺的充值金額較小,可以認定該行為與未成年人年齡、智力相適應,其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為有效的民事行為。但如果未成年人出現大額充值,則應認為該行為明顯超出了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狀況,如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該充值行為無效。
本案中,作為未成年人的小李充值3萬元的行為明顯超出了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且未經其父母同意,依法應當認定為無效行為。在相關證據指向上述科技公司未履行實名認證、充值限制等監管義務,且李某父母不存在明知、放任小李充值行為等情況下,該科技公司應當返還上述款項。
同時,該案件也讓我們看到,由於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自制力差,對自己的行為往往不能有全面的認識,監護人、社會、學校都應負有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作為法定監護人的父母負有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護義務。未成年人進行網絡消費時,監護人有義務引導、教育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支付寶、網銀賬戶關係到切身財產權利,家長在日常生活中應當妥善保管,不應隨意告知未成年人相關信息,需要時常留意孩子上網的行為,保管好自己的手機和支付密碼。如果孩子經常使用手機上網課,應該隔一段時間更換支付密碼,或者不用大金額的銀行卡綁定手機,避免出現因遊戲充值導致的財產損失。同時,網絡遊戲、直播平臺也應當嚴守行業規範和社會公德,與學校教育、法律規範共同攜手構建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七條
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七十五條
網絡遊戲經依法審批後方可運營。
國家建立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遊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實身份信息註冊並登錄網絡遊戲。